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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基层党委、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修订)》的通知

2018年09月14日 22:51  点击:[]


 

关于印发《基层党委、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修订)》的通知

2018年09月14日 22:51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全校各单位:

《基层党委、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修订)》已经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南科技学院委员会

2018年9月14日

基层党委、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基层党委、党总支议事机制,确保基层党委、党总支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要认真贯彻执行校党委的各项决定决议,发挥保证监督作用,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全体师生员工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贡献力量。

第三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会议是基层党委、党总支实现集体领导的基本形式,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四条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先由基层党委、党总支会议研究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取代基层党委、党总支会议。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一般应先由基层党委、党总支会议审核把关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五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会议参会人员为全体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且具有表决权。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六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会议的议事范围为: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工作部署及决定决议,研究决定本单位贯彻落实的计划和措施。

(二)研究部署思想政治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三)研究制定基层党委、党总支工作计划,审议年度工作总结。

(四)讨论研究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

(五)研究制定党支部的设置、换届和调整方案以及“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活动等实施方案。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研究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不合格党员处置、违纪党员处理等问题,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

(七)研究权限内的岗位设置。研究科级干部的初步人选,并依照组织程序向上级报批。研究对上述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考核等事宜。

(八)研究分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教代会、统战、脱贫帮扶工作等。

(九)研究大额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

(十)研究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或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题的确定

第八条 会议议题由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确定。其他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需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由组织委员汇总后报书记审定。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第九条 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有关人员应提交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问题等。每次会议的议题和时间,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对需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及有关资料,可提前送至出席会议的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会议召开前,针对会议主要内容,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和院长要充分协商沟通,形成共识后再提交会议研究。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要和其他党委、党总支委员开展谈心谈话,对研究事项进行充分酝酿,交换意见。

第十一条 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上会研究时,可由书记与副书记沟通协商后作出决定,事后向基层党委、党总支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会议一事一议,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书记、副书记、其他委员或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需表决的事项以应出席会议成员半数以上赞成方为通过。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对于会议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的问题,应向学校分管领导报告,请求给予解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第十五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会议应指定专人做好记录,并将会议专用记录本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六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者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十八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

第十九条 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但经集体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坚决执行,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二十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会议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凡涉及与会人员配偶、子女及亲属的事项,本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参会人员要按照保密要求,严守保密纪律。

第六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二十二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应按照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必要时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或传达至本单位师生员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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