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教学〔2007〕53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1.本办法所指学生是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
2.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标准
符合前款规定的学生学习刻苦,道德品质良好,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均可作为家庭经济困难资助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档、普通困难档和特殊困难档。
1.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可定为一般困难档。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考虑。
(1)父母均为下岗职工且经济收入较低;
(2)家庭处于贫困落后地区且经济困难;
(3)父母年老体弱等原因导致经济负担过重;
(4)家庭有其它特殊情况导致贫困的。
2.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新乡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定为特殊困难档。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考虑。
(1)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烈士子女;
(3)孤残学生,无任何经济收入来源者;
(4)单亲或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或保障者;
(5)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特殊困难者;
(6)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低保户者;
(7)其他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
三、认定原则
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认定机构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指导管理全校的贫困生认定工作。
3.各学院成立以主要领导及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正副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院的贫困生认定工作。
4.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各学院成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和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五、认定程序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共同完成认定工作。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安排部署每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招生部门寄送新生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各学院向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和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情况。
2.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全校的认定工作。学院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真实具体的证明材料。
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新乡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表现和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征求所在班级意见,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4.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学院要将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后续管理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切实保证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开展。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学院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面、真实、准确的信息档案库。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取消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
七、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