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技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安全规定、指示,对学生实施具体的安全教育及管理,组织安全检查,建立和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措施,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学校应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部门要把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适时抓好,安全教育由学生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宣传部、统战部、教务处、实验中心、网络中心、校团委、各学院等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相互配合。要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中的特点进行。
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安全教育贯穿到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在节假日、实习和外出活动前,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指导教师要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教学活动前应由院长或者主管教学的副院长负责安全教育和动员。
各学院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应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牙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责任目标,实行校、院、班三级负责制。
第九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为学生处、保卫处、宣传部、统战部、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教务处、实验中心、网络中心、校团委等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在日常教学和行政管理活动中,不断改善安全环境和条件,保护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学生自愿,可办理医疗保险(费用自负)。
第十一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要求保护人身或者财物安全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者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师生员工应保护现场,在学校范围内的,要先报告保卫处,有关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在学校范围外的,要迅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并积极协助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加安全防范意识,注意自已的人身和财物安全,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事前应报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执行。本着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十四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在餐厅、图书馆、教室、实验室、运动场等公共场所,不拥挤、不夹塞、不起哄、不打闹,自觉遵守秩序和有关守则。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保卫处、学生处和学院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者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或者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者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损失事故后,学校保卫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要搞好现场勘查和访问;学生工作部门及学生所在学院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做好心理疏导;相关负责部门协同保卫部门妥善进行现场处理。
发生重大事故,学校各相关分管领导应与相关负责部门负责人、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人共同参与调查工作,在二十四小时内将重要情况调查清楚,形成完备的事故记录,由学生处、保卫处分别负责,及时向河南省教育厅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由学生处、保卫处分别负责书面报告省教育厅和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在事故调查当中或者完毕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保卫处应与地方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调查处理案件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者诱供。
第十八条 在安全管理或者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认为有必要需搜查学生住处,由保卫处负责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
第十九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军训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者有关单位单方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者残疾,由学校或者有关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并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教学、实习、军训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者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学校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必要时由家长到公安部门报案。超过两周不归未说明原因者,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假期或者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者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其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不具有学籍),在校生可休学一年回家治疗。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复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入学(复学),否则应予退学,由所在学院通知其家长负责领回。学生及家长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五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退学学生回家长所在地,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接收、落户,并由当地劳动部门按国家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关规定安置。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按照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学生家属给予人道主义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的学生,由学校或者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担葬费的全部,并按照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学生家属给予人道主义帮助。
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的平均奖学金数额。参加医疗保险的学生,可按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索赔。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二十八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者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应报请河南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九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者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者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研究生、成人教育学生事故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